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飞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工路XXX号第2幢第1车间。
法定代表人:王勇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盘南博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丁武荣。
原告上海飞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盘南博为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1635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贵州盘南博为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上海飞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盘南博为管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盘南博为管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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