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洋,贵州辅正(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赵思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蓉,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家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泽辉,男,1972年5月17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卿,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女,1965年9月5日生,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杜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三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云。
上诉人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泽辉、张云、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贵州三森物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上诉人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周 荃
书记员:吴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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