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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家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军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家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洋

书记员:沈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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