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其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都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都洪娟。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都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调查案件事实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贞
书记员:冯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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