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都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都洪娟。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都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兰芳
书记员:王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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