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远,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强,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倪曙敏
书记员:陈璐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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