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远,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庞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惠南,上海紫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庞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邝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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