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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显硕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远,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显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笃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祥,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显硕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袁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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