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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圣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良,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郭明。
  被申请人: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郭明。
  申请人上海圣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597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1,07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贵州迅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1,07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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