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都匀市金源润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彭建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逸帆,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征,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银(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严定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闪亮,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都匀市金源润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嘉银(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都匀市金源润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都匀市金源润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夏振秀
书记员:胡宇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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