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黔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俊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儒曦,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上兰,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忙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洪美燕。
被申请人:上海辰宇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勤。
被申请人:徐敏,男,199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刘思维,女,1990年3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XXX号。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黔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忙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辰宇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徐敏、刘思维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忙力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24,573.46元的财产,请求分别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辰宇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徐敏、刘思维价值人民币160,0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忙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4,573.46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分别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辰宇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徐敏、刘思维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庞哲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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