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黔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俊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儒曦,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上兰,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忙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洪美燕。
被告:上海辰宇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勤。
被告:徐敏,男,199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刘思维,女,1990年3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贵州黔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忙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辰宇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徐敏、刘思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上海忙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辰宇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徐敏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杨 晔
书记员: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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