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宗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朝,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事易好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环球金融中心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28楼28A0室。
负责人:EUNMIKIM,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事易好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环球金融中心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陆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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