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怡铭,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澍,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悠觅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毅。
原告费某某与被告悠觅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于2018年9月7日收到原告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费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费某某负担。
审判员:胡嘉祺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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