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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勤与上海品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广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费勤,女,198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品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广俏,职务不详。
  被告:郑广俏,男,1979年7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杨昭燕,女,198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
  原告费勤与被告上海品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广俏、杨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85元,由原告费勤负担。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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