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费忠善,男,198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艳,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犇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吴海浪,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忠善与被告上海犇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海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忠善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负担。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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