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费忠善与上海犇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海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费忠善,男,198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艳,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犇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吴海浪,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忠善与被告上海犇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海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忠善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负担。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