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大手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汤寿平。
申请人费某与被申请人上海大手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费某以现金64,5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大手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丽丽
书记员: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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