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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明仙与庞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费明仙,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顶,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瑞,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费明仙与被告庞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费明仙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明仙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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