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费明仙,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顶,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瑞,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费明仙与被告庞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费明仙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明仙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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