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湖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费*,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1********,户籍所在地是江苏省宝应县泾河镇**村**组**号,现在住在江苏省南京市**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博湖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6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查重报。
博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博湖县农贸市场为停工状态,工地门卫马*每日早9点至晚9点看管工地,其余时间工地无人看管,2018年7月5日18时博湖县博湖镇农贸市场工地门卫马*前往库尔勒机场接人,当日由工地技术员费*代为看管工地,因老板谢**欠有费*工资,费*便有意将工地上的钢筋私自出售,便于2018年7月5日22时43分在工地无人看守的情况下雇佣吊车将工地直径8毫米,重量为20100公斤的10捆园钢筋以46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乌鲁木齐新市区**路吴**再生物资回收站,2018年7月6日10时许工地门卫马*上班时发现钢筋被盗,2018年7月8日经工地保安马*与费*联系,费*称工地老板谢**欠其工资三万元至今无法取得联系,所以将工地十捆钢筋拉走以达到谢**支付工资的目的,经聘请巴州睿晟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价格鉴定师吴卫萍、王长安对被盗钢筋价格进行鉴定,鉴定价格为6231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博湖县公安局认定费*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湖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博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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