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费清川,男,1973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兵,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崔立建,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费清川于2019年0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崔立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68,503.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置诚城市管网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崔立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68,503.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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