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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道静与上海鲱鱼宝宝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费道静,女,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渭东,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蓬辰,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鲱鱼宝宝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钟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蕾,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磊,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费道静与被告上海鲱鱼宝宝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费道静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道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费道静负担。

审判员:李加平

书记员:杨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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