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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某与胡某某、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跃仑,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冰圆,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费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与案外人胡某共同经营所得人民币14.75万元及利息人民币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原告与案外人胡某确立恋爱关系,同年3月10日,双方开始同居,同年10月19日双方登记结婚,两被告系案外人胡某的父母。婚前,案外人胡某在淘宝网上注册网店,原告与案外人胡某自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10月19日(同居期间)共同经营网店所得利润人民币29.5万元,该款由案外人胡某在上述期间分八笔汇入被告胡某某账户,现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返还系争款项14.75万元(所得利润人民币29.5万元的50%),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案外人胡某于2013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两被告系案外人胡某的父母。2008年,案外人胡某在淘宝网上注册网店经营,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10月19日期间,案外人胡某与被告胡某某有资金往来。现原告以涉案款项系其与案外人胡某共同经营所得利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胡某婚前经营淘宝网店所得利润属于其婚前财产,案外人胡某有权处分婚前财产,其与被告胡某某之间资金往来与原告无关。本案尚无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系原告与案外人胡某共同投资网店经营所得利润,原告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告主体不适格,现原告向两被告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费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校孟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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