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丽春,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孟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诩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江学东,执行董事。
被告:江学东,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汪翔,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贺丽春与被告上海诩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江学东、汪翔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以其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丽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贺丽春负担。
审判员:杨 韡
书记员: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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