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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君,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沈德兴。 原告贺军与被告沈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受理,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钱 卫
书记员:王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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