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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军与沈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君,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沈德兴。
  原告贺军与被告沈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受理,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钱  卫

书记员:王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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