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华友,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理人:吴配荣,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系原告贺华友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竹,上海荣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友圳,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上海巨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负责人:胡广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芳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华友与被告石友圳、被告上海巨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华友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贺华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小红
书记员:金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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