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金彩娣,女,1954年8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浏翔村管弄70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管家龙,男,1952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浏翔村管弄702号。
上述解除保全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建新,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贺小妹(又名贺安妹),女,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珏,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管志华,男,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建新,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小妹与被告管志华、金彩娣、管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的(2018)沪0114民初157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于姜伟影名下的上海市兰坪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中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金彩娣、管家龙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贺小妹与被告管志华、金彩娣、管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本院以(2018)沪0114民初15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且该判决书已生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姜伟影名下上海市兰坪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申请人贺小妹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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