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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小妹与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贺小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珏,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贺小妹与被告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贺小妹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小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按1/4收取3,450元,由原告贺小妹负担。

审判员:金  莉

书记员:叶  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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