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小妹,女,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珏,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志华,男,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小妹与被告管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珣独任审理。审理中,因被告管志华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金 莉
书记员:叶 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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