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管志华,男,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浏翔村管弄702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金彩娣,女,1954年8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浏翔村管弄702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管家龙,男,1952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浏翔村管弄702号。
上述三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建新,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贺小妹(又名贺安妹),女,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珏,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小妹与被告管志华、金彩娣、管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57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解放街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被申请人金彩娣、管家龙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权利。被保全人管志华、金彩娣、管家龙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供了登记于案外人姜某某名下的上海市兰坪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于姜某某名下的上海市兰坪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中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权利;
二、解除对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解放街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管志华、金彩娣、管家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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