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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毛佳敏,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建国东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啸贤,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贺小平,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毛佳敏与被申请人贺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408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贺小平名下银行存款1,702,0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后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贺小平名下上海市杨浦区三门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2019年11月28日,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11月28日,申请人毛佳敏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贺小平名下银行存款1,702,040元的冻结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抵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名玲

书记员:胡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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