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贺德晖,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军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贺师威,男,193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代理人:贺德光(系被申请人贺师威女儿),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英国国籍。
申请人贺德晖申请认定贺师威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2002年7月5日,申请人母亲王泽敏去世,被申请人处于独居状态,2018年10月起,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行为怪异,无端在家寻找各种证件、现金、物品等,为此申请人陪同被申请人去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为小脑萎缩。近期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病情加重,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称,认可申请人的陈述,同意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贺师威与王泽敏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育贺德晖、贺德光。经本院委托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于2019年11月2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贺师威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审理中,申请人贺德晖表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确认贺师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指定贺德晖为贺师威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因患病经鉴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确认宣告被申请人贺师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申请人要求指定贺德晖为被申请人监护人的请求,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无异议,且对被监护人无不利,故本院亦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贺师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贺德晖为贺师威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媛媛
书记员:金恣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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