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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恩莲与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贺恩莲,女,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亚辉,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云根,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伟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莹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恩莲与被告蔡云根、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建生

书记员:李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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