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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与陈某、赵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怀安县。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教师,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赵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赵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赵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以上五被告委托代理人焦宝贵,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某诉被告陈某、赵某1、赵某2、赵某3、候某被继承人债务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被告陈某及被告陈某、赵某1、赵某2、赵某3、候某的委托代理人焦宝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赵献计于2014年9月15日去世,被告陈某系赵献计的妻子,被告赵某1、赵某2系赵献计的女儿,被告赵某3、候某分别系赵献计的父母。2011年8月18日,赵献计向原告贺某借款50000元,未约定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另查,赵献计的遗产有和被告陈某共有的坐落于张家口市××区钟楼大街××院××楼××单元××室房屋一套。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借条原件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某、赵某1、赵某2、赵某3、候某对于赵献计向原告贺某借款50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借条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7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被告陈某、赵某1、赵某2、赵某3、候某应在被继承人赵献计的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偿还50000元借款的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赵某1、赵某2、赵某3、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继承人赵献计的遗产实际价值内偿还原告贺某借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被告陈某、赵某1、赵某2、赵某3、候某负担1120元,原告贺某负担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胜强 审 判 员  范瑞锋 人民陪审员  张姗姗

书记员: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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