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Z68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71********,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号,现租住于靖边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折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1********,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靖边县人,工作单位:靖边县**儿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靖边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驾驶陕K****0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沿307国道(靖边县段)由东向西行至307国道1035KM+28M处时,因夜间观察不够,将前方躺卧于路面上的行人武某某碰撞后碾压。20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折某某驾驶陕K****4号“黑色”比亚迪F3型小轿车,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至事故现场时,因观察不够,又将武某某碾压后驾车驶离现场。该事故共造成武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和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经榆林市百信司法鉴定所痕迹鉴定:陕K****0号车辆前部左侧及车身底部与武某某发生碰撞可以成立,陕K****4号黑色“比亚迪”车辆底部与武某某发生过接触可以成立;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K7W160号车辆前机盖血迹、现场血迹、武某某尸体血迹、陕K****4号车底盘血迹DNA比对成功;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心脏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41mg/100ml。
后经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当事人贺某某、折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武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赔付到位,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且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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