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19〕86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7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西村镇********。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1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4197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西村镇********。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1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9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现住巩义市嵩山路和谐花园********。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1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退回巩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巩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6日下午,在巩义市西村镇东村村中心地带,贺某丙因其家遭到强拆,与家人在钩机前阻挡,被告人贺某某、贺某甲、贺某乙三人先将贺某丙家人强行抬走扔到一边,后又对在现场拍照的李某某、李某甲实施殴打,并抢夺手机,造成现场大量群众围观,秩序混乱,在该村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贺某丙及其家人的生活。经巩义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摔坏的苹果手机价值218元。经巩义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鉴定,拟建立的镇东社区对贺某丙家房屋有较轻微影响。
2.2015年9月份,郑州铁塔公司巩义分公司在西村镇东村村17队贺某丁地里建设信号塔,被告人贺某某得知此事后,带领他人前往施工现场连续阻挡施工多天,导致无法施工,贺某丁迫于无奈通过其他人交给贺某某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协管员聘用审批表、接受证据清单、照片、诊断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2.证人贺某戊、李某乙、贺某丙、贺某己、贺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贺某甲、贺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 巩义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案发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贺某甲、贺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贺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丹丹
李聚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贺某甲、贺某乙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四册。
3、光盘四张。
4、6份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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