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三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7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齐河县人,住齐河县******, 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29日移交兰陵县公安局,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7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为工作方便,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多次伪造“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并用于工程竣工结算等业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两份鉴定意见中提取的均是2017年贺某某签字和盖有“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广饶、宁波、唐山的工程验收单,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该印章系贺某某伪造并加盖,也没有提取到贺某某供述的2016年临沂裕泰节能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文件及对该资料上的印章进行鉴定;贺某某于2018年6月20日给朱中华出具的370万借条上的“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是何人伪造并加盖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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