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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盗窃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2********883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2011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2019年12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于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先后5次在衡阳市珠晖区**石鼓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窃得黄芙蓉王香烟、电动车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965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7日1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流窜至衡阳市珠晖区东阳**街道**村**组,见被害人刘某某家大门未锁,遂趁机进入其卧室,窃得一个咖啡色手提包,内装有500余元现金及身份证、银行卡若干。得手后贺某某将手提包及银行卡等物品丢弃在路边,所得赃款用于挥霍。

2、2019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流窜至衡阳市珠晖区***街道**村**组,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从卧室中窃得4300元现金。随后贺某某再次通过脚踹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中,从客厅中窃得一包黄芙蓉王香烟(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5元)。得手后贺某某将所得香烟用于吸食,赃款用于挥霍。

3、2019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贺某某流窜至衡阳市珠晖区***街道**组,通过脚踹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余某某家中,从卧室窃得一台绿佳牌电动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983元)及500元现金。得手后贺某某将电动车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修理店老板,所得赃款用于挥霍。

4、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流窜至衡阳市石鼓区**组,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段某某家中,从卧室处窃得联想笔记本电脑及华为nova5手机各一台(经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417元)。得手后贺某某将上述物品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收购废旧电子产品的李某某,所得赃款用于挥霍。案发后上述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给段某某。

5、2019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流窜至衡阳市珠晖区**村**组,见被害人许某某家大门未锁,遂趁机进入其家中,用脚踹开二楼卧室的门,窃得一条和气生财烟、五条黄芙蓉王烟、六条金白沙烟(经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240元)。得手后贺某某携带上述香烟离开其家,因被许各生发现并追赶,贺某某遂将香烟放置在地上随即迅速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再次流窜至衡阳市珠晖区街道**村一农户家,通过溜门入户的方式准备实施盗窃,被群众抓获并报警,后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勘验、辨认笔录;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贺某某的刑事责任。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贺某某在第四起、第五起犯罪中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多次入户盗窃并犯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具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建平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共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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