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刘某甲和贺某乙于2016年结婚,婚后贺某乙于2017年生育一女刘某乙,后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刘某乙归刘某甲抚养。离婚后,贺某乙认为刘某甲不宜抚养刘某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刘某乙的抚养权,并计划从刘某甲处带走刘某乙。为帮助贺某乙带走刘某乙,被告人贺某甲、张某某等人经商量决定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拦截刘某甲驾驶的车辆。
2019年12月19日,贺某甲安排张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镇**道等候,伺机驾车制造交通事故拦截刘某甲。当日14时许,贺某乙和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在顺德区**镇**酒店吃完午饭后,贺某乙以将刘某乙送往刘某甲家中为借口,带走刘某乙并乘坐粤EU****号牌汽车离开,刘某甲驾驶粤E*****号保时捷凯宴小型越野客车在后跟随。待上述两车行驶至张某某等候的路段时,为阻碍刘某甲继续跟随贺某乙,张某某驾驶粤E2****号牌白色丰田小车立即从路边驶出,故意对刘某甲的车辆进行碰撞、拦截,造成刘某甲驾驶的车辆损坏。
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甲无责任。
经鉴定,刘某甲的车辆前保险杠皮、前保险杠下导流板(中)、前叶子板灯(右)、前保险杠下隔栅饰条(右)、前大灯喷水嘴盖(右)、前大灯喷水嘴(右)、前大灯喷水嘴支架(右)、前大灯(右)、大灯铁固定架(右)、前保险杠上支架(右)、前叶子板(右)、前叶子板轮眉(右)和散热气框架上横梁损坏,修复更换价格为人民币16973元。
2020年7月27日9时43分许,公安民警在中国**河**检查站**分站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2020年8月21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大厦**房内抓获被告人贺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贺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贺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秀琳
检察官助理 冼丽红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贺某甲、张某某现均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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