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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1、贺2与贺某3、张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贺某1,男,194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原告配偶),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峥,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贺2,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原告母亲),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
  被申请人:贺某3,女,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张某,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贺某1、贺2与被申请人贺某3、张某共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贺某1、贺2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贺某3、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贺某1、贺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贺某3、张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廷奎

书记员:刘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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