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丹河,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奚成祥,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诉人贾丹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11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贾丹河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王 伟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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