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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会刚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会刚,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临潼区,农民。2010年10月14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万利,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会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曹某1、牟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贾会刚分别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00元、86920元、42626.3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会刚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曹某1的委托代理人、牟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的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6日,被告人贾会刚和西安市高新区中祝村村民曹某1签订民房承建合同,由贾会刚包工包料,拆除曹某1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中祝村南街50号的民房,改建为四层楼房。同年8月,贾会刚组织工人进入现场施工。10月1日,房屋四层楼板铺设完毕,贾会刚与曹某1约定好次日进行混凝土浇筑。10月2日11时许,因预制楼板质量低劣、施工严重不符合标准及现场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等原因导致正在浇筑的4层屋顶中部楼板坍塌,造成施工现场郭某、杨某、李某、郭兴建、高某、马某、索某、梁成玲死亡,袁某、曹某1、牟某受伤,其中袁某、曹某1的伤残等级均属九级。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施工组织负责人贾会刚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在房屋建设无设计图纸无施工方案,现场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法组织施工,购买和使用低劣的预制楼板,施工严重不符合房屋建设有关规范和标准,造成安全隐患最终导致房屋坍塌,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案发后,政府相关部门已支付被害人死亡救助金152万元。2010年10月14日,被告人贾会刚被抓获归案。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家属代为支付了5000元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会刚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贾会刚表示认罪,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民屋建房合同、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3、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救助协议、收条、收款收据;4、被害人袁某、牟某、曹某1的陈述;5、证人曹某2、张某、卢某、王某的证言;6、被告人贾会刚的供述;7、事故调查报告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事故现场照片及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会刚在不具备任何建筑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建设房屋,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八死三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属情节特别恶劣。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会刚向被害人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人不在场,不是第一责任人,建房无设计图纸、施工方案、被告人无施工资质、购买和使用质量低劣的预制楼板不是被告人有意为之、责任不能由被告人一人承担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不具备建设施工资质、无房屋建设设计图纸和具体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私自承揽房屋施工,施工现场无安全防护措施,违法组织施工,施工中为降低成本而使用质量低劣的预制楼板,导致房屋倒塌并造成8死3伤的重大责任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被告人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故对该辩护人的以上意见本院不予以采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能力范围内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另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的民事证据正在搜集中,为了防止因为附带民事审判过分迟延而影响刑事审判,故先就本案的刑事部分进行判决,待民事部分证据搜集完整后继续审理。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会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4日起执行至2015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兰喆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刘孟黎

书记员: 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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