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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佳与上海业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佳,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敏、张倍利,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业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青平公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
  法定代表人:苏玉娥,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贾佳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业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5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佳申请再审称,一、开发商出售的其他同类型房屋和其在一审中提供的四段谈话录音及开发商销售人员出具的房价计算明细可以证明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承诺房屋打96折优惠和砸金蛋优惠18888元,且一审判决对此事实也予以确认。而根据房屋96折和砸金蛋优惠是计算不出涉案房屋出售价格为383,186元的。二、涉案房屋的总价应为【(房屋认购总价717300-25万团购优惠-18888砸金蛋折扣优惠)*96折+13万团购费】×0.82三年租金抵扣(前三年租金依此为房价的0.05,0.06,0.07,共计0.18,即总房价打82折)=459,589.92元。三、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3万团购服务费是否应当计算在房款总价内的问题。对团购服务费是否计入房款总价双方未明确约定,因此对房款总价也未达成一致,故未签订正式合同的责任不在申请人一方。申请人有权不签订正式出售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返还定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单》对房屋总价、可以享受的折扣优惠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该《房屋认购单》与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内部团购选房申请函》中写明的商铺售价以及优惠后的价格互相印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3万团购服务费是否应当计算在房款总价内然后再进行打折。从13万团购服务费的性质分析,系申请人享受团购优惠价必须支付的服务费用,并非房价。申请人在《房屋认购单》对购房金额已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单方要求重新协商涉案商铺价格,遭被申请人拒绝后进而要求解除《房屋认购单》并不再签订正式出售合同,原审法院据此认为申请人违反《房屋认购单》约定,应当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贾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佳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马  红

书记员: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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