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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勇与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贾勇,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夏嬅,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韡,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贾勇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反诉被告)贾勇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贾勇、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各自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贾勇撤回本诉;
  二、准许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诉讼费25元,由贾勇自行承担;反诉诉讼费25元,由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刘绿华

书记员:李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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