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华,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达,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上海市海江二村XXX号XXX室房屋为原被告二人共同共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83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宝山区海江二村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现该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讼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宝山区海江二村XXX号XXX室房屋为原告贾某某、被告陈某某二人共同共有;
二、被告陈某某须协助原告贾某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贾某某、被告陈某某各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贾某某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 佩
书记员:李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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