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贾康茂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康茂,无业。2009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羁押,2009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支晓斌,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康茂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方、吴静、被告人贾康茂及其指定辩护人支晓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9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贾康茂酒后窜至本市碑林区草场坡骊马豪城附近,利用其原系西安雅奇景观设计公司汽车司机,自动离职后仍有公司车钥匙的便利条件,用钥匙将雅奇公司总经理齐某停放的陕A×××××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评估价值94900元)打开后驾车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康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齐某陈述、证人赵某、董某证言、抓获证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西安雅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康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康茂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贾康茂的辩护人辩称其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其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康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审 判 长  姚欣 人民陪审员  周琪 人民陪审员  刘静

书记员:杨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