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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征南与上海穗盈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贾征南,女,199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治平,男。
  被告:上海穗盈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主要负责人:陈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龄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雪花,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征南与被告上海穗盈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以下简称穗盈祥徐汇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征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治平、被告穗盈祥徐汇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龄莹、许雪花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征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2月4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穗盈祥徐汇分公司支付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2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597.50元;3.穗盈祥徐汇分公司支付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2月4日法定休假日加班5天的加班工资1,609.19元、休息日加班33天的加班工资4,910.50元、延时加班363小时的加班工资7,260元;4.穗盈祥徐汇分公司支付2018年6月13日、9月11日、9月13日、2019年2月18日车费1,698元、2018年9月11日住宿费119元。事实和理由:贾征南于2017年8月7日至穗盈祥徐汇分公司处从事服务员工作,入职时面试人员告知工资为每月3,500元,一个月休息4天,包吃住,工资逐渐增加。工作时间分为早班9:00-13:30、16:00-21:00,晚班10:00-16:00、18:00-22:00。贾征南勤奋敬业每天按时上班,期间无旷工、迟到早退、请假现象,每月签收工资表。因发现穗盈祥徐汇分公司未为贾征南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且每周仅休息一天、每天工作10小时,贾征南经穗盈祥徐汇分公司同意在2018年2月4日上午下班后辞职离开了穗盈祥徐汇分公司。2018年3月,贾征南就社保问题与穗盈祥徐汇分公司负责人陈华磋商,但陈华置之不理。贾征南在职期间领取的工资总金额为20,597.50元,故按此主张双倍工资差额。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日、中秋节、2018年1月1日法定休假日加班5天。在职期间,贾征南每天均上班10小时,故每天延时加班2小时、休息日加班33天。穗盈祥徐汇分公司应以3,500元为基数支付加班工资。因处理本案劳动纠纷案件,贾征南及代理人往返洛阳与上海,穗盈祥徐汇分公司应承担车费及住宿费。
  穗盈祥徐汇分公司辩称,因贾征南入职后每个月均提出辞职,稳定性极低,故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贾征南每周做六休一,每周固定加班4天,故按照当年度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300元及700元固定补贴,合计3,000元的标准约定每月工资标准,该工资中包含了周末的加班工资。贾征南每天工作时间为10:00至21:00,其中13:30-16:00都可以休息,20:00-21:00吃晚饭,每天实际工作时间不到8小时,没有延时加班。2017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连起来4天,因贾征南请了4天假,加班进行了调休。2018年1月1日贾征南确实工作,但已支付额外的200元。贾征南没有提供车费及住宿费的发票,该项主张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综上,请求驳回贾征南第二项至第四项诉讼请求,第一项诉讼请求无异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7日,贾征南至穗盈祥徐汇分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穗盈祥徐汇分公司对贾征南进行考勤,由前厅领导、领班或店长点到考勤。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贾征南每月出勤天数为26天、27天、27天、3.5天,其中2018年1月1日工作。工作时间分早班、晚班,其中早班9:00-13:30、16:00-21:00,晚班10:00-16:00、18:00-22:00,如冬天则晚班下班时间调整为21:30。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穗盈祥徐汇分公司支付贾征南工资2,419元、3,200元、3,250元、3,500元、3,600元、3,700元、438元。
  2018年2月4日,贾征南提出辞职。贾征南正常工作至2018年2月4日上午,工资结算至该日。
  另查明,穗盈祥徐汇分公司在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记载,“服务员3500-4500元/月……”。
  2018年6月13日,贾征南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包含本案诉讼请求在内的申诉请求。后因贾征南在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8日出具通知书,对贾征南作自行撤诉处理。2018年10月15日,贾征南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9日以贾征南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贾征南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交易记录、工资明细、网页截屏、《排班表/点到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穗盈祥徐汇分公司还向本院提供:2017年8月至10月《排班表/点到表》,证明贾征南2017年8月出勤22.5天、9月出勤21.5天(提休4.5天)、10月出勤27.5天,其中10月1日休息、10月2日至10月4日工作。
  贾征南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表示记载有误,2017年8月入职当月没有休息、9月休息4天、10月包括1日在内休息4天。
  因双方均确认由前厅领导、领班或店长点到考勤,穗盈祥徐汇分公司现已提供了《排班表/点到表》,贾征南虽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对《排班表/点到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穗盈祥徐汇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贾征南的工资标准进行举证,其主张工资标准为每月基本工资2,300元、固定加班工资700元,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每月实际发放的金额也无法印证该主张,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采信贾征南主张的工资标准。贾征南确认入职时穗盈祥徐汇分公司明确每月工资3,500元、每月休息4天,故每月3,500元的工资标准中应包含每月扣除4天后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按此标准,经本院核算,贾征南每月基本工资为2,567元,每月超出部分系休息日加班工资。
  穗盈祥徐汇分公司主张因贾征南每月均提出辞职,稳定性极低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就此提出相应依据,且该主张也不能构成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穗盈祥徐汇分公司应按2,567元/月的标准支付贾征南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2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602.75元。
  根据已查明的上下班时间,扣除每天必要的用餐休息时间,贾征南每天上班时间并未超过8小时,其主张延时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穗盈祥徐汇分公司提供的2017年8月至10月《排班表/点到表》及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出勤天数,再结合贾征南自认2018年10月的休息天数,经本院核算,贾征南休息日加班25.5天、法定休假日加班4天。扣除每月已支付的加班工资,穗盈祥徐汇分公司还应支付加班工资差额2,540.72元。
  贾征南的第一次诉讼请求,穗盈祥徐汇分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贾征南另主张车费、住宿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双方自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2月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二、上海穗盈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贾征南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2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602.75元;
  三、上海穗盈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贾征南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2月4日加班工资差额2,540.72元;
  四、驳回贾征南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凤莲

书记员:陈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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