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文龙
赵俊明(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
祝文才
李某某
毕伟超
原告贾文龙。
委托代理人赵俊明,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文才。
被告李某某。
被告毕伟超,固安县供电局职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贾文龙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某、毕伟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祝文才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三被告因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合同的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现该借款的还款日期已过,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祝文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祝文才、李某某、毕伟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贾文龙借款380000元,李某某、毕伟超就自己清偿部分可以向祝文才依法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被告祝文才、李某某、毕伟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三被告因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合同的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现该借款的还款日期已过,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祝文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祝文才、李某某、毕伟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贾文龙借款380000元,李某某、毕伟超就自己清偿部分可以向祝文才依法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被告祝文才、李某某、毕伟超负担。
审判长:王亚良
审判员:刘俊海
审判员:李雅新
书记员:齐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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