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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贾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王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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