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唐心娟,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杨湖镇郭楼村郭楼11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祝桃,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贾方林,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申请人:孙苗苗,女,199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唐心娟与贾方林、孙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513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贾方林、孙苗苗价值322,000元的财产。唐心娟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贾方林名下车牌号为浙C8XXXX,车辆识别代码为L2CCA2BGOHG365965的路虎牌汽车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心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贾方林名下车牌号为浙C8XXXX、车辆识别代码为L2CCA2BGOHG365965的路虎牌汽车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媛媛
书记员:金恣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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