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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吴某某、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张伟强
吴某某
卢某某

原告贾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伟强,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农民。
被告卢某某,农民。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吴某某欠原告6万元货款的事实,由原告贾某某提供的被告吴某某书写的欠款证明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相证实,应予认定。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吴某某即债务人依法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所欠原告的6万元货款应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卢某某依法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卢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某某货款6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如未按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吴某某、卢某某各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吴某某欠原告6万元货款的事实,由原告贾某某提供的被告吴某某书写的欠款证明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相证实,应予认定。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吴某某即债务人依法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所欠原告的6万元货款应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卢某某依法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卢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某某货款6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如未按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吴某某、卢某某各负担650元。

审判长:李志永
审判员:张建新
审判员:高江哲

书记员:王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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