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卿,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强,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232,759.79元;2.要求被告返还一部金色iphone11pro256G手机;3.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原、被告经婚介认识建立以结婚为目的恋爱关系。双方在交往中,被告编造虚假身份信息,频繁向原告索取钱财,以各种借口骗取原告23万余元,现被告无恋爱、结婚的本意,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要求依法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被告户籍地在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弄XXX号,被告提交居住证明显示其于2015年1月起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茂兴路XXX号XXX室至今。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周 俞
书记员:俞渊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