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77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豫AR**1号小型轿车沿汝州市中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大街与望嵩路交叉口处,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川川
检察官助理:王志鹏
2018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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